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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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再利用機構資格」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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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300547210)號
  • 解釋日期
    2014-06-20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再利用機構資格」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3年6月13日○○字第1030613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保溫材料或防火隔間板材,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其產品不在此限;另前述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合先敘明。
    三、前項所稱國家標準係指CNS標準規範,國際標準係指符合國外相關產品規範(如JIS、ASTM、AISI等),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係指符合公共工程施工規範或該產業公會制定之產品品質標準或事業之間符合契約書標準等規範,併予敘明。
    四、貴公司為一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工廠,惟工廠登記所登載之主要產品種類並無「保溫材料」,爰建議宜將「保溫材料」產品登載於工廠登記相關資料,另倘 貴公司現有工廠登記已登載之主要產品種類之規格已包括可運用於保溫材料之用途,則得於該項產品加註產品用途,如:輕質骨材(保溫材料),亦可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
    五、此外,倘 貴公司擬以漿紙污泥為原料產製保溫材料,該保溫材料再利用產品如屬目前已訂有國家標準者,如「矽酸鈣保溫材料」、「玻璃棉保溫材料」、「真珠岩保溫板(磚)及保溫管」、「岩棉保溫材料」,則應符合其國家標準規定;倘產製之產品為非屬已訂有國家標準之保溫材料,則視產業界使用規定為準,如該產品之耐火性、斷熱保溫效果或熱傳導率等特性為市場可接受者,始得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
  • 正本
    ○○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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