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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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爐石、轉爐石及其他工業產品(脫硫渣、副產石灰及加工後石粉砂等)是否可作為產業園區公共設施、道路及公園綠地整地回填級配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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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300538990)號
  • 解釋日期
    2014-06-24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局函詢「爐石、轉爐石及其他工業產品(脫硫渣、副產石灰及加工後石粉砂等)是否可作為產業園區公共設施、道路及公園綠地整地回填級配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3年6月12日中市經工字第1030027650號函。
    二、有關旨揭爐石、轉爐石、脫硫渣、副產石灰及加工後石粉砂等是否可使用於產業園區公共設施等之整地回填用途事宜,謹分述如下:
    (一)爐石:
    1、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屬「爐石」類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包括「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編號16、化鐵爐爐碴(石)」與「編號44、旋轉窯爐碴(石)」,依其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並無作為工程填地材料之再利用用途,故不得直接作為整地回填級配料使用,如擬將上開爐碴(石)直接再利用於整地回填用途,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另倘擬將前述爐碴(石)再利用後所產製之產品使用於回填整地用途時,再利用產品仍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且回填整地工程亦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2、倘旨揭「爐石」係指「氣冷高爐石」,則其為○○股份有限公司煉鋼製程所產出並依法登記之產品,本局對其使用用途並無特別規定,惟倘其使用於整地回填等用途,仍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轉爐石、脫硫渣:為○○股份有限公司煉鋼製程所產出並依法登記之產品,本局對其使用用途並無特別規定,惟倘其使用於整地回填等用途,仍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三)副產石灰:為○○股份有限公司○○○廠製程(石油焦高溫氧化裝置)產出之底灰,原屬該廠依法登記之產品,惟已經雲林縣政府於102年1月30日廢止副產石灰產品登記,故副產石灰現屬事業廢棄物,其清理與再利用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另副產石灰非屬管理辦法附表得逕行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倘擬將其作為產業園區公共設施、道路及公園綠地整地回填級配料使用,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
    (四)加工後石粉砂:因 貴局來函未敘明加工後石粉砂之來源、特性,故未能直接判定其是否得作為整地回填之用途,惟倘其係為產源事業依法登記之產品,則本局對其使用用途並無特別規定;另倘係屬事業廢棄物,則其清理與再利用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又因其非屬管理辦法附表得逕行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故倘擬將其作為產業園區公共設施、道路及公園綠地整地回填級配料使用,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
    三、另有關氣冷高爐石、轉爐石、脫硫渣等,係由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於88年6月29日核准○○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產品,其是否另有限定適用範圍,建請 貴局逕洽原工廠登記核准單位釋疑。
  • 正本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礦務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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