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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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欲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可否以現有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作為實廠實績而直接申請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96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300478600)號
  • 解釋日期
    2014-06-04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欲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可否以現有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作為實廠實績而直接申請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3年5月26日○○○○(103)字第1030526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文件應包含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故倘 貴公司所述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運作流程係具有再利用性質者,則得檢具該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相關佐證資料作為實績,向本部提出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
    三、另依前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文件應包括12個月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故 貴公司應於個案許可期間累積12個月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等運作紀錄後,再向本部提出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
  • 正本
    ○○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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