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產品售予貿易商是否符合再利用產品用途」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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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300499150)號
- 解釋日期2014-06-09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產品售予貿易商是否符合再利用產品用途」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3年5月29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335898200號函。
二、經查,目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本部許可且仍在限期內之再利用案如下:
(一)本部101年12月14日經授工字第10120429670號函(副本及附件諒達),核准事項略以:
1、許可再利用用途:回收積體電路製造程序產出之硫酸銅廢液、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產出之硫酸銅微蝕廢液產製硫化銅(用於化學材料製造業原料)。
2、許可申請書所載產品用途:化學材料製造業原料(不得用於農業及人體相關用品之用途)。
(二)本部103年2月21日經授工字第10320403900號函(副本及附件諒達),核准事項略以:
1、許可再利用用途:回收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產出之銅及其化合物(硝酸銅廢液)產製硫化銅(不得供作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飼料添加物或肥料添加物)。
2、許可申請書所載產品用途:再利用產品將直接供應給化學品製造業、煉銅業及塗料產業使用。再利用產品為硫酸銅原料。再利用產品僅限於工業用途使用,不得供作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飼料添加物或肥料添加物。
三、爰此,○○公司倘係回收積體電路製造程序產出之硫酸銅廢液、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產出之硫酸銅微蝕廢液產製硫化銅,並將其產製之硫化銅售予貿易商,依上開本部101年12月14日函,僅針對其再利用產品用途予以限制,並未限制其銷售對象不得為貿易商,爰○○公司並未違反相關規定,惟○○公司應將其再利用產品之限制用途明確告知該貿易商,以避免再利用產品被誤用。
四、再者,○○公司倘係回收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產出之銅及其化合物(硝酸銅廢液)產製硫化銅,依上開本部103年2月21日函,應將再利用產品直接供應給化學品製造業、煉銅業及塗料產業使用,倘○○公司將再利用產品售予貿易商,則違反許可再利用規定。 - 正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