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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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貴縣花蓮市○○段○地號上堆置廢棄物R-1101煤灰」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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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300680720)號
  • 解釋日期
    2014-07-25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局函詢「貴縣花蓮市○○段○地號上堆置廢棄物R-1101煤灰」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3年7月17日花環廢字第1030015956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分述如下:
    (一)飛灰: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產品應為高爐爐石粉、水泥、水泥製品、預拌混凝土、陶瓷磚瓦製品、顆粒保溫材料、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混凝土粒料或瀝青混凝土粒料,但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不在此限;抑或為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批發零售業,其營業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登載本編號之再利用種類)」。
    (二)底灰: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產品應為水泥、預拌混凝土、混凝土粒料、陶瓷磚瓦製品、顆粒保溫材料、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或級配,但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不在此限。
    (三)底灰含飛灰:同底灰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之資格。
    三、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本案○○有限公司僅具煤灰商業再利用機構身分,其僅得直接將煤灰(飛灰)提供予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所規定再利用用途之工廠或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批發零售業,不得從事廢棄物加工製造行為,故該公司將煤灰進行拌合其他黏土後,以黏土料提供○○股份有限公司○○廠作為水泥原料之行為,與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不符。
  • 正本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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