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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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與『編號24、紡織污泥』可否直接再利用於禽畜糞堆肥場之鍋爐燃料或鍋爐輔助燃料用途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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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300657730)號
  • 解釋日期
    2014-07-28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與『編號24、紡織污泥』可否直接再利用於禽畜糞堆肥場之鍋爐燃料或鍋爐輔助燃料用途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3年7月22日103○○字第0722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另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非屬第2項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與「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其再利用用途與再利用機構資格分述如下:
    (一)漿紙污泥:再利用用途應為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鍋爐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且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
    (二)紡織污泥:再利用用途應為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磚瓦窯或水泥窯或鍋爐輔助燃料,且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
    四、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因非屬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故與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與「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中之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不符。
    五、禽畜糞堆肥場倘擬收受漿紙污泥與紡織污泥再利用作為鍋爐(輔助)燃料用途使用,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如有申請再利用許可之問題,可洽「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林○○主任,聯絡電話:(02)2754-1255分機2751。
  • 正本
    ○○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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