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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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工永字第09500738690號解釋函之內容是否包含事業產生之廢耐火磚之屑、塊、粉之型態物品及混合物品」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00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300574740)號
  • 解釋日期
    2014-07-04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工永字第09500738690號解釋函之內容是否包含事業產生之廢耐火磚之屑、塊、粉之型態物品及混合物品」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3年6月20日○○字第103075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7、廢陶、瓷、磚、瓦」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略以:「事業產生廢陶、瓷、磚或瓦之屑、塊或粉,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廢耐火磚可歸於管理辦法附表「編號7、廢陶、瓷、磚、瓦」之廢磚,而依該項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適用範圍即涵蓋「屑、塊或粉」,故來函所稱事業高溫設備使用之耐火磚(材),於廢棄過程經敲打碰撞所產生之塊、屑、粉狀之型態物品及混合物品,倘其經檢測後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則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7、廢陶、瓷、磚、瓦」再利用管理方式中事業廢棄物來源之規定。
  • 正本
    ○○有限公司
  • 副本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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