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9、淨水污泥』再利用相關疑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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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300576070)號
- 解釋日期2014-07-07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9、淨水污泥』再利用相關疑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3年6月24日○○○字第1030624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另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非屬第2項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另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9、淨水污泥」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其特性需符合:氯離子濃度應小於0.1%、硫酸根離子濃度應小於150 ppm、揮發性固體含量應小於30%;而其再利用前,至少每月或累計收受量達1,500公噸,依前開特性規定進行檢測,每年收受累計量未達1,500公噸者,至少應每年進行檢測1次,再予敘明。
四、有關上開附表「編號39、淨水污泥」之污泥特性檢測方法,倘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環檢所)已公告相關檢測方法,應依環檢所公告之檢測方法並委託經其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進行相關檢驗,若無,則得逕依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業界通用之檢測方法進行檢測。
五、有關 貴公司於102年8月5日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無機性污泥(淨水污泥)產製紅磚之通案再利用許可,仍持續有效至許可期限,惟於許可期限屆滿後,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倘 貴公司現行通案再利用許可之運作內容,係屬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9、淨水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所列規定以外之再利用行為,則應依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4至6個月間,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如逾期未申請展延,則許可屆期即失效力,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如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二)倘 貴公司所從事淨水污泥之再利用行為,均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9、淨水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所列規定,則不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故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六、另 貴公司倘擬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9、淨水污泥」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進行再利用,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規定,檢具再利用檢核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該主管機關核准取得再利用者身分檢核後,再依前開管理方式規定辦理再利用。 -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