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轉 貴局函詢「彰化縣濱海工業區開發計畫線西西3區部分土地新增工程填地料源,該工程是否屬公共工程」一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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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300597890)號
- 解釋日期2014-07-08
- 解釋提要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轉 貴局函詢「彰化縣濱海工業區開發計畫線西西3區部分土地新增工程填地料源,該工程是否屬公共工程」一案,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5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300153650號移文單(副本諒達),及依據○○股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26日○○字第1030012121號函辦理。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1項規定,所稱「工程」係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合先敘明。
三、另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3條規定,所稱「公共工程」係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所稱「工程」則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併予敘明。
四、本案經洽○○有限公司表示,該公司辦理「彰化濱海工業區開發計畫線西西3區部分土地新增工程填地料源」案,符合上開「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1項與「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3條規定,爰該案應屬公共工程。另檢附該公司103年6月26日函影本(如附件)供參。 - 正本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工業區組、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