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用途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780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300908440)號
- 解釋日期2014-09-29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用途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 貴局103年9月19日中市環廢字第1030099028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應為,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原料或鋪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且再利用產品應為水泥、水泥製品、瀝青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非結構性混凝土、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或砂石,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說明,再利用機構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處理後逕行做為廠區工作平臺之構築材料,與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不符。
四、另查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尚無再利用產品使用對象限制,故再利用機構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處理所產製之再利用產品,倘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者,得作為其廠內道路鋪面工程用途,惟使用時仍應符合前開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四)中所載各項使用規定,並應依管理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申報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 - 正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