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9、淨水污泥』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之運作管理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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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400004150)號
- 解釋日期2015-01-22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9、淨水污泥』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之運作管理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4年1月19日第104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9、淨水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工業用水專用設施及自來水淨水場之淨水處理所產生脫水污泥,且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另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其氯離子濃度應小於0.1%,硫酸根離子濃度應小於150 ppm,揮發性固體含量小於30%,先予敘明。
三、另依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規定,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應於再利用前,至少每月或累計收受量達1,500公噸,依該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所載污泥特性規定進行檢測;每年收受累計量未達1,500公噸者,至少應每年進行檢測1次,併予敘明。
四、有關上開檢測規定,係指再利用機構應針對所收受之淨水污泥,於尚未與其他製磚原料混拌前,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9、淨水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所定之頻率進行污泥特性檢測,包括氯離子濃度、硫酸根離子與揮發性固體含量,但無須依污泥產生來源事業分別檢測,惟再利用機構所收受淨水污泥應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9、淨水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始得逕依該再利用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 正本○○環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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