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本部中部辦公室函轉 貴公司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是否可從事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前之清除」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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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400039130)號
- 解釋日期2015-01-22
- 解釋提要有關本部中部辦公室函轉 貴公司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是否可從事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前之清除」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本部中部辦公室104年1月16日經中一字第10431306310號書函(副本諒達)轉 貴公司104年1月9日○字第1040108001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6規定,事業廢棄物除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自行清除、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或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三、依上開規定,除管理辦法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不得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委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代為清除。
四、倘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擬從事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業務,則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或「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後,始得為之。 - 正本○○興業有限公司
- 副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