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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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木材』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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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400131490)號
  • 解釋日期
    2015-02-06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木材』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 貴局104年2月4日中市環廢字第1040012540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為限,先予敘明。
    三、查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產品應為下列項目其中之一:紙漿、紙類製品、吸油劑、木製品、人造木質板(粒片板、纖維板或塑合板)、活性碳、電木粉、原子碳或燃料),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產品應為下列項目其中之一:有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建材用途者,不在此限。併予敘明。
    四、承上,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木材」管理方式收受廢木材直接再利用於建材者,其資格應為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並將廢木材直接作為再利用機構所屬建物之建材用途。
    五、另針對再利用機構身分登記檢核事宜,係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規定辦理,非屬本部權責。
    六、副本抄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附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上開號函影本1份,惠請 大署就再利用身分登記檢核應檢具資料部分逕復該局,並副知本局。
  • 正本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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