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工業區內既設工廠,是否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收受事業廢棄物,以替代部分製程原料進行再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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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400095660)號
- 解釋日期2015-02-11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工業區內既設工廠,是否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收受事業廢棄物,以替代部分製程原料進行再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4年1月30日○(104)字第104013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為限,先予敘明。
三、依來函檢附資料,貴公司為經原桃園縣政府以103年9月16日府商登字第1039051082號函核准工廠登記在案之工廠,符合上開管理辦法之再利用機構資格,得依法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四、惟依所附本局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103年6月12日平鎮字第1035130711號函所示,平鎮工業區不允許單獨供廢棄物處理相關行為使用,請確實遵照該規定辦理。 - 正本○○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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