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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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彰濱工業區○○公司產出之廢棄物(爐碴)是否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4、旋轉窯爐碴(石)』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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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400096390)號
  • 解釋日期
    2015-02-11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彰濱工業區○○公司產出之廢棄物(爐碴)是否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4、旋轉窯爐碴(石)』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4年2月3日○○字第104000203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4、旋轉窯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採熱處理方式再利用煉鋼集塵灰時於旋轉窯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先予敘明。
    三、查旨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為「基本金屬製造業」,其爐碴(石)來源為再利用含銅污泥等之銅二級冶煉程序所產生,非屬「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採熱處理方式再利用煉鋼集塵灰時於旋轉窯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與上開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4、旋轉窯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所規定之事業廢棄物來源不符,爰請 貴公司逕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將所收受不符來源之爐碴(石)退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副本抄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 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R-1207旋轉窯爐碴(石)」,與本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4、旋轉窯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所規定之來源不符,爰請貴 公司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動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
  • 正本
    ○○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工業區組、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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