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以廢木材為單一燃料之蒸汽鍋爐產生之集塵灰(飛灰)與爐渣(底渣),摻配水泥等製作之粒料,可否作為CLSM之再生粒料使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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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400167840)號
- 解釋日期2015-02-25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以廢木材為單一燃料之蒸汽鍋爐產生之集塵灰(飛灰)與爐渣(底渣),摻配水泥等製作之粒料,可否作為CLSM之再生粒料使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4年2月13日104○字第1040213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所轄事業產出之廢棄物,其再利用途徑包括廠(場)內自行再利用、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與許可再利用,先予敘明。
三、有關以廢木材為單一燃料之蒸汽鍋爐所產生之非有害集塵灰(飛灰)與爐碴(底灰),皆非屬管理辦法附表所列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爰倘再利用機構擬從事以前述非有害集塵灰(飛灰)、爐碴(底灰)為原料,摻配水泥等產製粒料之行為,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另該粒料再利用產品之用途,應依經本部審查通過之再利用許可文件內容辦理。 - 正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立法委員劉○○國會辦公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國會聯絡室、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