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畜牧場收受○○肉雞運銷合作社產出之動物性廢渣再利用案,衍生該合作社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歸屬」一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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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400192850)號
- 解釋日期2015-03-09
- 解釋提要有關「○○畜牧場收受○○肉雞運銷合作社產出之動物性廢渣再利用案,衍生該合作社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歸屬」一案,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4年3月2日防檢六字第1041505213號函。
二、查「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39條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事業廢棄物產生源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上開立法意旨,並非以其是否有工廠登記或其為製造業作為判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依據,先予敘明。
三、爰此,現行「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環保科技園區內廠商」、「科學園區內廠商」、「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內廠商、化製場」等,雖然也有工廠登記,但因其皆有專責機關以專法管理,故其「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所稱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併予敘明。
四、本案○○肉雞運銷合作社,查 貴局上開來函所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顯示,該合作社之事業別為「動物飼料配製業及屠宰業」,又查該合作社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其事業別為「屠宰業」,且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列製程資料,動物性廢渣為該合作社於屠宰程序產出,故依行業別及屠宰程序屬性,其主管機關均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即 大會為該合作社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五、爰有關旨揭再利用案,其申報事項有所誤植,建請逕依權責卓處。 -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