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台端函詢「脫硫渣相關使用規範」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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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000426700)號
- 解釋日期2021-04-19
- 解釋提要有關台端函詢「脫硫渣相關使用規範」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奉交下台端110年3月30日未具文號函辦理。
二、依本局109年7月16日OO字第10900717430號函示說明,查「脫硫渣」為OOOO股份有限公司煉鋼製程所產出並依法登記之產品,本局對其使用用途並無特別規定,惟其使用不得有空氣污染、廢水溢流或違反土地使用規定之情形;倘有前述情事,權責主管機關可依各相關法規查處,合先敘明。
三、查來函所載「OOOOOOO有限公司」非屬本部核發再利用許可之機構,另有關個人或公司向該公司採購其經加工處理後之脫硫渣細料並運用於各式用途是否需申請再利用許可部分,倘所稱「脫硫渣細料」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廢棄物,則非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管理範疇,其使用或利用自無須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但脫硫渣產品之使用,仍應符合產源事業產品使用規範與限制,且不得有造成環境污染或違反土地使用規定之情形,爰有關台端就脫硫渣相關使用疑義,請逕洽OOOO股份有限公司。 - 正本OOO 君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