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企業社函詢「收購動物性肉廢渣,擬從事調和肉粉及飼料用油(含雞、豬、牛油)等兩項產品,是否需向本局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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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400377710)號
- 解釋日期2015-05-06
- 解釋提要有關貴企業社函詢「收購動物性肉廢渣,擬從事調和肉粉及飼料用油(含雞、豬、牛油)等兩項產品,是否需向本局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企業社104年4月29日未具文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附表所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進行再利用,先予敘明。
三、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2、動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應為飼料、飼料原料或有機質肥料原料;另依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之規定,除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外,再利用產品應為飼料、肉骨粉、飼料用動物油脂或有機質肥料;且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除依法免辦理登記者外,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再予敘明。
四、有關貴企業社擬收受動物性廢渣再利用作為飼料原料用途,產製「飼料用油」與「調和肉粉」等飼料產品之行為,依來函所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103年12月10日農牧字第1030736440號函及103年12月24日農牧字第1030738526號函,前項「飼料用油」產品屬農委會公告「飼料詳細品目」範圍內貨品,「調和肉粉」產品則屬依「飼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免辦理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者,故貴公司得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規定,檢具再利用檢核表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再利用機構身分後,逕依前開管理方式規定進行再利用,無須申請再利用許可。 - 正本○○企業社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