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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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1、廢鑄砂』與『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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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400423650)號
  • 解釋日期
    2015-05-21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1、廢鑄砂』與『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4年5月11日未具文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1、廢鑄砂」及「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規定,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而其中所列「再利用機構資格得有產製產品為砂石者」一節,係因考量部分再利用機構為既設砂石廠,其工廠登記之產品為「砂石」,為減少再利用機構因應再利用運作應配合之行政程序,爰將產業針對各類用途之粒料通稱為「砂石」納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之資格,但該產品用途仍以再利用管理方式所規定之粒料相關用途為限,如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先予敘明。
    三、另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1、廢鑄砂」再利用管理方式,其粒料相關用途包括混凝土粒料原料與道路工程粒料原料,且再利用於前開再利用用途者,應先經破碎及分選等處理,且再利用產品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另依「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其粒料相關用途包括爐碴(石)粒料原料與道路工程粒料原料,且再利用於前開再利用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且再利用產品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再予敘明。
    四、承上,再利用機構收受廢鑄砂或感應電爐爐碴(石)所產製之「砂石」,其用途所對應產品品質應符合之規定如下:
    (一)作為「混凝土粒料」使用者,產品品質應符合「CNS混凝土粒料」之規定。
    (二)作為「道路工程粒料」使用者,產品品質應符合「CNS 15305級配粒料基層、底層及面層用材料」或「CNS 15358公路或機場底層、基層用碎石級配粒料」之規定。
    五、倘貴公司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收受廢鑄砂或感應電爐爐碴(石)產製「砂石」再利用產品之製程,有經破碎、磁選、篩分/分選等處理,且「砂石」再利用產品品質符合上述實際用途所對應之產品國家標準,始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1、廢鑄砂」及「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 正本
    ○○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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