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是否得以合法運輸業身分受託清除『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5、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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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400456410)號
- 解釋日期2015-05-27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是否得以合法運輸業身分受託清除『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5、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4年5月18日104○字第0519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事業廢棄物除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採自行清除、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或委託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三、查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5、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再利用管理方式並無規範該項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前之清除方式,爰合法運輸業得受事業廢棄物產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委託清除該項事業廢棄物,且清除車輛仍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等相關環保法令規定。
四、查貴公司所附資料,貴公司為合法運輸業者,得受事業廢棄物產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委託清除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惟查貴公司所附相關清運合約書,委託者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事業廢棄物產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再利用機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廠),爰該清運合約書不符合前述規定,應改以事業廢棄物產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廠)及貴公司等三方為簽約主體。 - 正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