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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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試車而產製之預拌混凝土,是否可填置於該公司新港廠內之低窪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943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400491110)號
  • 解釋日期
    2015-05-28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試車而產製之預拌混凝土,是否可填置於該公司新港廠內之低窪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局104年5月20日嘉環廢字第1040011972號函辦理。
    二、依貴局來函所附○○公司104年5月11日(104)○○字第010號函,其擬填置於廠內低窪處之物質,係該公司於104年4月28日經試車所產製之預拌混凝土,按預拌混凝土材料特性,迄今應已硬化成固體物,非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所稱之預拌混凝土再利用產品。
    三、至於該試車產出物,是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或第39條規定、或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試車計畫內容辦理,係屬貴局權責,建請逕依權責卓處。
    四、另查○○公司經貴局審查通過之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其於再利用機構主要產品對應之國家標準認證欄位中,並未明確載明再利用產品符合之國家標準,故建議宜請業者辦理再利用檢核變更作業,始能符合管理辦法附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
  • 正本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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