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台端函詢「不明產源之煤灰廢棄物可否由再利用機構處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943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400493870)號
  • 解釋日期
    2015-06-02
  • 解釋提要
    有關台端函詢「不明產源之煤灰廢棄物可否由再利用機構處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台端104年5月28日吳○○○字第1040528號函。
    二、查非法棄置場址廢棄物之處理或再利用,與「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無涉,爰本案台端所有土地遭棄置之煤灰廢棄物,其再利用或處理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之「私有土地遭棄置廢棄物清理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台端得提報「棄置場址廢棄物清理計畫」送予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執行之。
  • 正本
    吳○○ 君
  • 副本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