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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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400515260)號
- 解釋日期2015-06-02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局104年5月29日中市環廢字第1040053616號函辦理。
二、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所稱「工程填地材料」再利用用途,係指「各類工程需進行地面填築時,以事業廢棄物作為填築材料者,但不包含作為天然形成之凹地或非法盜採砂石所產生之窪地等回填用途」,先予敘明。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一期灰塘區第4區,以地質改良為由,於非農業用地上以煤灰作為砂樁之擠壓材料施作砂樁打入地底之行為,非屬上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範疇,故該公司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經本部許可後始得為之。 - 正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