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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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1、廢鑄砂』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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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400513020)號
  • 解釋日期
    2015-06-16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1、廢鑄砂』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4年6月3日未具文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1、廢鑄砂」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應為鑄砂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磚瓦原料、耐火材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原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另除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外,對應之再利用產品應為鑄砂、水泥、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磚瓦、耐火材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或砂石,先予敘明。
    三、有關貴公司擬收受廢鑄砂為原料,經加工處理後產製「磚瓦原料」產品售予磁磚廠作為磚瓦原料之行為,與上開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1、廢鑄砂」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不符,故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
    四、另有關耐火材料再利用用途產品之銷售部分,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1、廢鑄砂」再利用管理方式並未限制得銷售該產品之工廠類型,惟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始符合前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 正本
    ○○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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