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第十二項廢鑄砂再利用機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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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030670)號
- 解釋日期2003-02-18
- 解釋提要函詢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第十二項廢鑄砂再利用機構資格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1月15日○字920101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第十二項廢鑄砂再利用管理方式(三)規定:「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鑄砂原料、水泥、磚瓦…或其他相關產品」,貴公司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成為產品,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方符合上開管理方式所稱之再利用機構資格;貴公司若僅從事分類、篩選作業,無物品製造、加工行為,依本部中部辦公室釋示非屬工廠範圍,自不屬上開管理方式所稱之再利用機構。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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