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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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第十二項廢鑄砂再利用機構資格

  • 點閱次數 : 536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030670)號
  • 解釋日期
    2003-02-18
  • 解釋提要
    函詢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第十二項廢鑄砂再利用機構資格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1月15日○字920101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第十二項廢鑄砂再利用管理方式(三)規定:「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鑄砂原料、水泥、磚瓦…或其他相關產品」,貴公司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成為產品,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方符合上開管理方式所稱之再利用機構資格;貴公司若僅從事分類、篩選作業,無物品製造、加工行為,依本部中部辦公室釋示非屬工廠範圍,自不屬上開管理方式所稱之再利用機構。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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