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發電廠一期灰塘第4區地質改良工程』煤灰再利用案,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用途」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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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400602680)號
- 解釋日期2015-06-29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發電廠一期灰塘第4區地質改良工程』煤灰再利用案,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用途」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局104年6月24日中市環廢字第1040062730號函。
二、依○○○○股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17日○○字第1048050614號函,略以:「…,本公司係採用振動揚實工法進行初步地質改良,於本初步地質改良皆段未使用外來材料,僅以砂樁機對灰塘中之煤灰進行振動壓實,使煤灰趨於緊實以達到初步地質改良之目的。」,依該公司說明內容,其僅係以特定工法使原填埋於灰塘內之煤灰達到壓密緊實之目的,並未涉及原「工程填地材料」再利用用途之改變,爰符合現行「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 正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