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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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400602670)號
- 解釋日期2015-06-29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局104年6月22日中市環廢字第1040062033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非公共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得向煤灰產生者取用,先予敘明。
三、另前述再利用管理方式所稱「工程填地材料」再利用用途,係指各類工程需進行地面填築時,以事業廢棄物作為填築材料者,惟再利用作為天然形成之凹地或非法盜採陸上砂石致產生之窪地等回填用途者除外,併予敘明。
四、綜上,再利用煤灰於非農業用地之非公共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倘係以煤灰作為天然形成之凹地或非法盜採陸上砂石所產生窪地之回填材料,或非因工程所需進行之地面填築,亦或非屬依「建築法」規定應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之工程,則與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不符,再利用機構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 - 正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