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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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受漿紙污泥、石材礦泥及燃煤飛灰再利用,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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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400558740)號
  • 解釋日期
    2015-06-30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受漿紙污泥、石材礦泥及燃煤飛灰再利用,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4年6月22日屏環廢字第10431930300號函。
    二、依來函檢附製程資料,○○公司係以漿紙污泥、石材礦泥、煤灰及爐石為原料,經攪拌、篩選、養生等程序產製保溫材料及輕質粒料,其原料種類與來函說明所述不一致;另經檢視該公司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其再利用種類並未登載「R-1106:燃煤飛灰」,故應不得收受或自其他商業資格再利用機構購買燃煤飛灰進廠再利用,請貴局再予查明。
    三、倘依來函說明所述,○○公司擬收受漿紙污泥,添加爐石粉及燃煤飛灰後,經攪拌、篩選及靜置乾燥後產製保溫材料,茲因其生產製程同時再利用漿紙污泥與煤灰(飛灰),故其保溫材料再利用產品規格及製程應符合「編號23、漿紙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中針對不同產品使用用途(鋼鐵冶煉業之鋼液保溫用途或其他工業保溫材料用途)所定之運作管理規定,始符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其中保溫材料作為其他工業保溫材料用途者,依「編號23、漿紙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略以:「…,其生產製程應經攝氏550℃以上燒結程序,且產品依CNS7333隔熱材料之導熱係數測定法檢測,熱傳導係數應小於0.43W/m-K」,惟本案製程未經550℃以上燒結程序,故倘該公司擬產製鋼鐵冶煉業之鋼液保溫材料以外之工業保溫材料,則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
    四、另倘依來函說明所述,○○公司擬收受石材礦泥,添加爐石粉及燃煤飛灰後,經攪拌、篩選及靜置乾燥後產製輕質粒料,依「編號13、石材礦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該產品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始符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查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依「CNS14891混凝土及混凝土用粒料詞彙」規定,輕質粒料之容積密度應小於1,120kg/m3;且目前已有「CNS3691結構混凝土用之輕質粒料」與「CNS14826隔熱混凝土用輕質粒料」等兩項輕質粒料產品相關國家標準規範,爰輕質粒料再利用產品倘作為前述用途使用者,則應符合該國家標準規定;另倘輕質粒料產品用於結構與隔熱混凝土以外用途使用者,則亦應符合國外相關產品規範(如JIS、ASTM、AISI等)、公共工程施工規範、產業公會制定之產品品質標準或事業之間符合契約書標準等規範。
    五、有關本案再利用行為是否符合管理辦法附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宜請該公司先行確認欲產製產品之種類、規格及後端使用用途,始能明確判定其合法性;另建議貴局宜確認該公司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所載「再利用用途」、「主要產品種類」及「其他產品種類說明」等欄位之對應性,並應要求該公司明確載明再利用產品符合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相關使用規定,以供作為相關主管機關未來稽查之依據。
  • 正本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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