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廢鋼砂)清除處理(再利用)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1830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400610390)號
- 解釋日期2015-07-14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廢鋼砂)清除處理(再利用)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4年7月7日花環廢字第1040016518號函。
二、本案經104年7月9日以電話洽詢貴局結果,旨揭所稱「廢鋼砂」廢棄物,係為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於製程機台用以保護機具並增加摩擦力之金屬鋼砂,經使用後於廠內經磁選機分選,但未能符合使用規格需求而無法回機台重複使用之廢棄金屬鋼砂。
三、倘該廢鋼砂之鐵金屬成分在40%(含)以上,且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則可歸屬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廢鐵」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並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 正本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