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院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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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400689740)號
- 解釋日期2015-07-27
- 解釋提要有關貴院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院104年7月14日院○○○104○00343字第1040006217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應為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原料或鋪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及配粒料原料,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僅限於水泥原料及水泥製品原料;另再利用用途產品之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合先敘明。
三、有關貴院來函所稱凹地回填用途,與上開「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用途規定不符,故再利用機構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
四、另倘再利用機構依「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產製品質符合「CNS15305級配粒料基層、底層及面層用材料」之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該產品仍僅限用於機場、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等鋪面工程之用途,不得作為凹地回填材料使用。 - 正本○○高等行政法院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