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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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有限公司輸出之非食用性動植物混合油是否屬產品」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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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400744430)號
  • 解釋日期
    2015-08-19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有限公司輸出之非食用性動植物混合油是否屬產品」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4年8月7日桃環事字第1040067536號函。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先予敘明。
    三、另依行政院環保署100年5月9日環署廢字第1000036827號函規範製程產出物之認定原則,及本部中部辦公室101年12月21日召開「工廠登記業務相關法令小組第31次會議」討論決議:「對於事業之產出物究屬產品或事業廢棄物之認定,原則尊重環保單位之意見與認定」,再予敘明。
    四、倘本案○○有限公司係以本部所轄事業產出之廢食用油為原料,經再利用程序產製「非食用性動植物混合油」,因其產出物非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6、廢食用油」再利用管理方式規範得產製之產品項目,且該公司亦未曾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爰前述所稱「非食用性動植物混合油」非屬管理辦法所稱之產品。
    五、另國內事業之製程產出物,應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主要產品(副產品)種類及產量」欄位後,再向工商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於工廠登記資料,始認定為「產品」。爰本案建請貴局依逕依權責予以認定是否屬產品範疇。
  • 正本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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