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OOOO股份有限公司OO發電廠使用煤灰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是否符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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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000629950)號
- 解釋日期2021-06-08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OOOO股份有限公司OO發電廠使用煤灰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是否符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局110年5月20日高市環局OO字第11034675600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需符合下列資格:(一)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煤灰文件,始得向煤灰產生者取用;(二)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得向煤灰產生者取用,合先敘明。
三、依本局106年12月1日OO字第10601091300號函(正本諒達),本案OOOO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OO)OO發電廠以煤灰填築高雄港OOOOOOOOO計畫東側水域灰塘,倘該填築行為係基於各類工程(如電力設施、建築、土木、水利、交通、景觀綠地設施等)之需要,且經填實後有工程之施作,則符合上開「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再利用用途。
四、依來函說明,本案為OO經與OOOO有限公司高雄OO分公司協商取得協議,於高雄港務局所有之區域,由OO(OOOOOO處)設計監造,並由OOOO廠執行煤灰填築之操作營運。是以,倘此個案依事實判定符合上開「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再利用用途,則OOOO廠尚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 - 正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OOOO股份有限公司OO發電廠、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