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事業廢棄物(廢酒粕及米糠)是否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公告之再利用種類,或須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再利用許可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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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101240)號
- 解釋日期2003-03-13
- 解釋提要函詢事業廢棄物(廢酒粕及米糠)是否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公告之再利用種類,或須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再利用許可疑義
- 解釋內容
一、依來函所示,倘貴公司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製造酒或酒精之工廠)所產生的廢酒粕為原料,且 貴公司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時,得逕依上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逕行再利用,毋需另行申請再利用許可。
二、另有關事業廢棄物(廢米糠)非屬上開管理方式,倘貴公司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的廢米糠作為原料,應依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三、隨函檢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各一份,請參考。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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