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請本局協助輔導認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產品適用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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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400882660)號
- 解釋日期2015-10-14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請本局協助輔導認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產品適用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4年10月2日104(○○)字第1041002001號函。
二、「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授權訂定,管理範疇僅限工業廢棄物之再利用運作,先予敘明。
三、經查現行尚無強制使用再利用產品或再生材料之法令規範,爰工程招標單位、施工單位及用途受體主管機關得逕依其考量,決定是否採用再利用產品或再生材料。
四、副本抄送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處,為推動廢棄資源循環利用,惠請貴單位評估於再利用產品符合再利用管理規定及國家標準規範,且不影響工程品質之前提下,允許相關工程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產品。 - 正本○○企業有限公司六甲廠
- 副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