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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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針對處理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之工商廠場有無特別定項目」疑義

  • 點閱次數 : 577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070740)號
  • 解釋日期
    2003-03-24
  • 解釋提要
    函詢「針對處理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之工商廠場有無特別定項目」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行92年2月18日未具文號申請書。

    二、針對處理本部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之工商廠場,除應辦理工廠登記外,尚須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各項再利用廢棄物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惟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者,得免辦工廠登記,但應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核准使用該事業廢棄物之文件後,向該事業廢棄物之產生者取用,且不得借地露天暫堆置於再利用機構以外之其他場所。

    三、檢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一份供參。

    正本:○○工程行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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