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申報規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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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200163950)號
- 解釋日期2003-04-17
- 解釋提要函詢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申報規定之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4月8日92○○字第0009號函。
二、依上開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申報,應由廢棄物產生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相關規定向地方環保主管機關申報,再利用機構應配合辦理勾稽。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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