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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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申報規定之疑義

  • 點閱次數 : 56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163950)號
  • 解釋日期
    2003-04-17
  • 解釋提要
    函詢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申報規定之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4月8日92○○字第0009號函。

    二、依上開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申報,應由廢棄物產生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相關規定向地方環保主管機關申報,再利用機構應配合辦理勾稽。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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