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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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從事變壓器油(活化)再生處理,是否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規疑義

  • 點閱次數 : 56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163480)號
  • 解釋日期
    2003-04-25
  • 解釋提要
    從事變壓器油(活化)再生處理,是否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規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4月7日○字第92001號函。

    二、依來函所示,貴公司將廢變壓器油經處理後,使其恢復原有之功效,符合「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條第三款,未改變原物質之形態,經適當程序恢復原功用之再使用定義,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業務範疇,請 貴公司逕洽該署辦理。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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