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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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從事水泥及混凝土製品(空心磚)製造是否需申請廢棄物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40
  • 工永字號
    第(產永字第11201306960號)號
  • 解釋日期
    2023-11-02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從事水泥及混凝土製品(空心磚)製造是否需申請廢棄物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貴公司112年10月18日112OO字第1121018001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另同條文第2項規定,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合先敘明。

    三、查環境部(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其附表列有「廢塑膠」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再利用用途為塑膠粒原料、塑膠製品原料、塑膠製品、再生油品原料、固體再生燃料原料或輔助燃料;另同法第4條規定,非屬附表規定之再利用行為,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四、經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業經環保機關審查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以「塑膠片」為原料,經破碎、乾式低氧熱解爐分解及產出「D-1099 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廢棄物後,於廠內空心磚製程作為製磚原料使用。前開衍生廢棄物作為原料使用之行為,業經環保主管機關依「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認定屬「廠(場)內自行處理」,應依其審查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辦理,毋須申請再利用。

    五、另貴公司後續倘擬收受經濟部所轄事業產出之廢塑膠為原料再利用產製空心磚產品,因非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廢塑膠」再利用管理方式所列用途,故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再利用許可核准後,始得為之。


  • 正本
    OOOOOOOOOO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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