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OOOO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6、食品加工污泥』再利用種類之事業廢棄物來源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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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000396340)號
- 解釋日期2021-04-23
- 解釋提要有關OOOO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6、食品加工污泥』再利用種類之事業廢棄物來源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OOOO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7日(110)OO字第010號函副本及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20日OOO字第1100089889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6、食品加工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其事業廢棄物來源為食品及飲料業在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備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或其經事業於廠內處理後之產出物。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查旨揭公司OO廠工廠登記所載產業類別包括「08 食品製造業」及「09 飲料製造業」,與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所限定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行業別相符;再查該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廢水處理流程圖,其廠內製程廢水係採二級生物處理,其產出之污泥得適用上開食品加工污泥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 正本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OOOO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