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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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再利用機構因非法棄置經廢止再利用檢核,現於原廠址申請再利用檢核(非法棄置之廢棄物尚未清除),其再利用審查程序為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408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900624960)號
  • 解釋日期
    2020-06-08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再利用機構因非法棄置經廢止再利用檢核,現於原廠址申請再利用檢核(非法棄置之廢棄物尚未清除),其再利用審查程序為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9年5月28日O字第1090006725號函。

    二、查有關非法棄置場址廢棄物之清理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審查事宜,係分別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之「私有土地遭棄置廢棄物清理作業程序」及其所訂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辦理;另「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授權訂定,故針對本案涉及非法棄置廢棄物處置之相關審查程序及是否依法應申請公民營處理機構等相關疑義,請逕依該署釋示為準。


  • 正本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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