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廢酸洗液』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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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201323660號)號
- 解釋日期2023-11-22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廢酸洗液』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2年11月3日O環事字第1120093725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廢酸洗液」再利用管理方式,其事業廢棄物來源為事業在金屬表面處理酸洗製程以鹽酸、硫酸溶蝕鐵材或鋼材,產生之含鐵離子(濃度在80 g/L以上)廢酸洗液。另前開來源未排除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適用,係基於廢酸洗液本身具有腐蝕特性之考量,並非因其有毒重金屬溶出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合先敘明。
三、另有關本署112年10月4日產永字第11200870360號函,僅就民眾詢問廢酸洗液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作原則性說明,不適用事業廢棄物處置計畫,併予敘明。
四、查來函說明,本案OO有限公司係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經貴局廢止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並命其針對貯存於廠內不再使用之原物料、未依廢清書核定流程製成之產物及未清理完竣之廢棄物提送處置計畫書。
五、承上,有關廢清書經廢止之指定公告事業,其廠內未清理完竣廢棄物之清理,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示辦理,並由指定公告事業自行負擔清理費用。因此,針對OO有限公司廠內廢棄物適用之廢棄物代碼及清理方式,建請貴局依前開規定指示該公司辦理,不適用本部再利用管理辦法。 - 正本OO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