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轉爐石級配料是否為產品疑義一案,本局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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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800526110)號
- 解釋日期2019-05-30
- 解釋提要有關轉爐石級配料是否為產品疑義一案,本局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8年5月16日O字第10834865600號函。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先予敘明。
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4條製程產出物之認定原則,以及本部中部辦公室101年12月21日召開「工廠登記業務相關法令小組第31次會議」討論決議:「對於事業之產出物究屬產品或事業廢棄物之認定,原則尊重環保單位之意見與認定」,併予敘明。
四、本案OO股份有限公司OO廠以轉爐石產品為原料經加工產製之「轉爐石級配料」,倘符合該公司之產品品質規範,尚可認定為產品。惟有關製程產出物究屬廢棄物與否之判定,係屬貴局權責,本局予以尊重。 - 正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OO顧問有限公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