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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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再利用機構產製之產品(燃料原料-木屑)是否可轉售再利用機構作為產製固體再生燃料之原料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7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200634940)號
  • 解釋日期
    2023-06-16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再利用機構產製之產品(燃料原料-木屑)是否可轉售再利用機構作為產製固體再生燃料之原料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貴局112年5月30日O環衛字第1120006590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其再利用用途包含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燃料原料或燃料,且前述用途之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並至少應生產固體再生燃料或燃料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用途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依本局109年9月3日工永字第10900862810號函釋,再利用機構將廢木材經破碎、磁選產出燃料(木屑)產品,售予其他事業作為燃料使用,符合上開「燃料原料」再利用用途,但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種類應涵蓋(或加註)再利用產品用途(如:木屑(燃料)),方符合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另前開木屑燃料,因為再利用機構經再利用程序所產製符合一定規格之產品,故得於市場自由銷售,惟僅限作為燃料使用。

    四、此外,以廢木材為原料生產固體再生燃料產品者,依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應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且再利用機構設備及技術之選用、產品品質及污染防治(制),應符合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附件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有關規定,且其銷售對象或使用者應具有水泥旋窯、流體化床式鍋爐、大型移動床式鍋爐(鍋爐蒸汽量13公噸/小時以上)、專用燃燒發電設備或金屬冶煉業熔爐,始符合規定。


  • 正本
    OO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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