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管理方式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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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301062290號)號
- 解釋日期2024-11-11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管理方式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奉交下貴局113年10月24日雲環衛字第1130014798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該事業廢棄物來源為事業以「煤為單一燃料之鍋爐」、「混燒百分之五(重量比)以下廢棄物衍生燃料或生質燃料之燃煤發電鍋爐」或「混燒百分之十(重量比)以下木質顆粒(符合固態生質燃料-燃料規範與等級-第2部:分級木質顆粒之燃料規範)之燃煤電廠發電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合先敘明。
三、有關貴局所述事業之混燒比例為百分之五廢棄物衍生燃料及百分之五木質顆粒燃料產生之煤灰,因其混燒比例達百分之十,不符上開事業廢棄物來源之「混燒百分之五(重量比)以下廢棄物衍生燃料或生質燃料之燃煤發電鍋爐」規定,爰不適用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
四、另倘貴局所轄事業有混燒百分之五廢棄物衍生燃料及百分之五木質顆粒燃料之需求,其混燒產生之飛灰或底灰再利用,得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經核准後進行再利用。有關再利用許可申請相關疑問,可逕洽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提供協助,聯絡電話:(02)2754-1255轉分機2751~2755。 - 正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環境部、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科、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