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轉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載『非構造物』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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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000328070)號
- 解釋日期2021-03-24
- 解釋提要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轉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載『非構造物』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3月16日OOO字第1100004754號函副本(正本諒達)辦理。
二、針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9、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相關用途產品,依立法本意,前開「非構造物」範疇,係指非屬「建築法」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
三、另依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於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及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用途者,應經高壓蒸氣處理。前開高壓蒸氣處理須維持爐內壓力至少在20.1 kgf/cm2且持續3小時,其產出物應至少每月委託檢測機構依再利用管理方式附件熱壓膨脹試驗法檢測1次,經檢測之試體外觀無爆裂、局部爆孔、崩解及破裂情形者,始得進行再利用。 - 正本OO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