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申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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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300274460號)號
- 解釋日期2024-05-01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申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3年4月19日OO字第1130419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2、蔗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規定,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或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合先敘明。
三、針對採用傳統堆肥法者,倘欲逕依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收受蔗渣再利用於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用途者,仍應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例如:醱酵過程翻堆攪拌使用之機械設備),始符合規定。
四、另本案來函未說明以攪拌翻堆自然醱酵腐熟之製程中有無使用相關機械設備,本署無法判定是否符合上開規範,故宜由環保機關於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時,依實務狀況予以判定。 - 正本OO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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