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會函詢「OO股份有限公司所屬畜牧場收受他廠(場)事業廢棄物與場內養豬廢水共消化之再利用適法性」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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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經工字第(10800626270)號
- 解釋日期2019-06-28
- 解釋提要有關貴會函詢「OO股份有限公司所屬畜牧場收受他廠(場)事業廢棄物與場內養豬廢水共消化之再利用適法性」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會108年6月20日O字第1080225059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及「編號43、植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應為飼料、飼料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或生質能原料,再予敘明。
四、本案OO股份有限公司所屬畜牧場擬收受廢酒糟及植物性廢渣與其場內養豬廢水共消化產生生質能(沼氣),符合上開管理方式所列「生質能原料」再利用用途。該場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登記檢核表)送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逕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及「編號43、植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OO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