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8、紡織污泥』再利用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338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001123310)號
  • 解釋日期
    2021-11-19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8、紡織污泥』再利用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0年11月4日OO字第1101104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8、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其再利用用途包含經熱處理後作為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緣石)原料(限紡織業污泥)、磚瓦窯輔助燃料、水泥窯輔助燃料、鍋爐輔助燃料或煉鋼集塵灰再利用之旋轉窯、電爐或平爐輔助燃料,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及運作管理規定,紡織污泥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緣石)。但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途者,其產品不在此限,惟再利用機構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者為限,且廠內應具熱源需求之生產製造設備,或為產製蒸汽販售予其他業者作能資源整合運用,併予敘明。

    四、有關貴公司收受紡織污泥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途,依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廠內應具熱源需求之生產製造設備,或為產製蒸汽販售予其他業者作能資源整合運用,但因作為燃料用途無產品產出,故無產品項目之限制;倘貴公司擬將鍋爐衍生灰渣於廠內產製其他產品,應為事業廢棄物廠內自行處理行為,非屬本部管理權責,如有相關疑義,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

    五、此外,查貴公司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廠內無具熱源需求之生產製造設備,為釐清再利用運作情形,請貴公司於文到後2週內,函復說明再利用紡織污泥於輔助燃料用途所產製蒸汽作能資源整合運用之販售對象。


  • 正本
    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