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廢木材再利用用途產品名稱及代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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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900862810)號
- 解釋日期2020-09-03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廢木材再利用用途產品名稱及代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貴公司109年8月17日O字第1090817003號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9月1日O字第1091156237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包含燃料原料;另依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規定,其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產品為燃料,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說明,OO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廢木材再利用,其將廢木材經破碎、磁選產出燃料(木屑)產品,售予其他事業作為燃料使用,符合上開「燃料原料」再利用用途,但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種類應涵蓋(或加註)再利用產品用途(如:木屑(燃料)),方符合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另前開木屑燃料,因為再利用機構經再利用程序所產製符合一定規格之產品,故得於市場自由銷售,惟僅限作為燃料使用。
四、另有關上開再利用用途產品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之原、物料及產品資訊欄位填報方式部分,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編訂產品原物料代碼表,其原物料代碼及名稱與來源行業製程具關聯性;另查國內收受廢木材產製木屑燃料之再利用機構,其經各該市政府登記之產業類別多歸屬「14木竹製品製造業」,爰建議以「140017木屑」產品代碼及名稱填報。但有關產品原物料代碼表之編訂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非屬本局權責,其相關疑義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內容為準。
五、副本抄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附OO股份有限公司上開號函影本1份,惠請就木屑燃料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原、物料及產品資料相關欄位之填報方式逕復該公司,並副知本局。 - 正本
- 副本